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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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县容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容县容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40800元,电梯消防设备维保费9520元,公摊电费31292.72元,公摊水费1182.81元,柴油费46.24元,以上共计物业服务费82841.77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容县容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如下:以每按季结 算期各项欠费为基数,当季度结算期的违约金从拖欠当季度结算期费用的上一个季度结算期最后一个月的第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