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759.6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慧谷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59.6元和177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8年1月8日起和2019年1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计算总额不得超出原告诉请的64270.67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5.46元,保全费1815.15元,合计为7000.61元,由被告负担6147.13元,由原告负担85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