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加成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拍卖款738万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6日计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688元,由原告承担1414元,由被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承担69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