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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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沁阳市永威学校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永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272号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登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丽,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永威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永威学校、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