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沁阳市永威学校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永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272号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登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丽,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永威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永威学校、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2020-9-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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