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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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进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 邢台市襄城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华盛拍卖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进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市襄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利息10986447元; 二、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32.23元,由被告河北进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