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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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511770元; 二、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400000元; 三、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691177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691177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00元,减半收取计43600元,由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冶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1130091元,原告***负担13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