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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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4205.43元及代偿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4205.4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