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飞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位于新宁县金石镇“盛世华庭”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11)字第**】中包括靠宏基大酒店一侧的8间门面在内总计建筑面积为2500㎡的房屋产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所有。具体位置依次为:1、(101-108)8间门面442.74㎡。2、第二层201室、202室建筑面积801.71㎡。3、第三层301室、302室建筑面积801.71㎡。4、第三层303室分占建筑面积453.84㎡(303室面积1604.96㎡,被告占此间面积的28.27%)。除上列产权归被告所有外,其余全部的“盛世华庭”房产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都归原告***、***、***、***、***、***按内部合伙协议共同所有。

二、由被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1550000元给原告***、***、***、***、***、***。返还方式由被告将此款直接汇入新宁县税务局账号,优先用于办证缴税所需并抵除原告的履约保证金。

三、由被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支付原告***、***、***、***、***、***为处理当地村组历史上征地劳务遗留问题而支付的并且经被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认可的诉讼费用、对外补偿费用等200000元(400000元×50%)。

四、由被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补偿原告***、***、***、***、***、***因实际供地面积减少对原告销售房屋利润损失1494879.6元(2491466×60%)。

五、由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支付从2015年5月起至2020年5月止的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所占建筑面积的租金1354368元[1280000元×实际收租3年×(2500÷7086.99)]。今后的租金收取,原告必须要通知被告参加。

六、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互相配合共同办理好“盛世华庭”项目的房地产的初始和转让登记手续到各自名下,由原告承担全部的初始、转让(包括被告所有的2500㎡房产在内)登记费用。在不能影响被告切身利益并且由原告和46户购房户主书面承诺不需要被告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应当出具公函和印章并派人为原告办理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到已出售的46户及原告(含原告合伙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和配合。

七、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和互相配合办理不动产证的行为,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原、被告履行完毕。

八、驳回本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12元(原告预付4400元,被告预付13012元),评估鉴定费24432元(原告预付3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承担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受理费13412元;评估鉴定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负担14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
发布日期 2020-1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