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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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474.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31日所欠利息为14581.23元,2020年1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664%计算); 二、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