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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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以所欠借款本97000元金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7083‰计算,从2019年4月2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7083‰上浮30%计算,给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保全费1080元,共计21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