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9600元、利息28231.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日)及2019年1月2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6%/年执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