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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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克什克腾旗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中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承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民初565号 原告: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大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放之,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中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名杨。 被告:程名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克什克腾旗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锟。 第三人: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大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放之,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投资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程名杨、克什克腾旗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什克公司),第三人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资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贸投资公司、第三人国贸资管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于放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际公司、程名杨、克什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贸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际公司、被告程名杨立即向原告补足投资“磐石成长二号”的本金167671206.64元及预期收益(预期收益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7%/年利率计算,以本金167671206.64元为基数,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0804456.9元,应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78475663.57元。2、判令被告克什克公司对被告中际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克什克公司名下抵押物即编号为C***10107036的采矿权行使抵押权,有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国贸资管公司与被告中际公司就“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策略伙伴合作协议》,中际公司承诺:若清算时本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丙方(即中际公司)应进行补足,并对此补足足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作为A级份额投资者,持有国资资管作为管理人的“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20500万份份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A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7%。2017年7月3日、2017年8月7日,中际公司根据《策略伙伴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付款计划》,承诺向原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2017年8月30日,被告程名杨叶出具《确认书》,承诺加入前述债务,与中际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0月30日,克什克公司出具《担保书》,为中际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1月8日,克什克公司与原告签署了《采矿权抵押合同》,以其名下C***10107036的采矿权为中际公司《承诺函》、《付款计划》、《确认书》项下对原告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单日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6月19日,经中际公司出具《付款计划》确认应向原告补足的本金为167671206.64元,并确认预期收益应当按照年化7%计算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中际公司、程名杨一直未依约履行补足义务,克什克公司也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际公司、克什克公司、程名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3日,案外人陈锦照作为委托人、国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PSCZSH002《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以自己合法资金壹佰柒拾万元,认购本计划的A级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一、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计划,投资者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计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二、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向二级市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磐石二号计划存续期12个月,从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经管理人、托管人、计划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展期次数不超过1次;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四、计划份额的分级:该计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A级份额和B级份额。A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是指每份A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A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7%,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额为基准计算。五、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在合同存续期内的A级份额收益分配日,A级份额按照7%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优先获得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全部资产弥补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仍有亏损的,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在本计划清算时,计划资产优先偿付全部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归B级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六、投资风险控制: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5元,平仓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元。若清算时本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本金资产为限进行补足。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按以下顺序分配:1、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费;2、本计划应承担但还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3、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4、本计划财产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的计划财产属于B级份额投资者。 2016年6月27日,案外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租赁公司)作为委托人、国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PSCZSH005《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以自己合法资金壹亿叁仟万元,认购本计划的A级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一、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计划,投资者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计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二、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向二级市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磐石二号计划存续期12个月,从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经管理人、托管人、计划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展期次数不超过1次;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四、计划份额的分级:该计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A级份额和B级份额。A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是指每份A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A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7%,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额为基准计算。五、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在合同存续期内的A级份额收益分配日,A级份额按照7%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优先获得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全部资产弥补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仍有亏损的,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在本计划清算时,计划资产优先偿付全部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归B级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六、投资风险控制: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5元,平仓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元。若清算时本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本金资产为限进行补足。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按以下顺序分配:1、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费;2、本计划应承担但还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3、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4、本计划财产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的计划财产属于B级份额投资者。 2016年6月28日,案外人蒋勇作为委托人、国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PSCZSH003《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以自己合法资金贰佰万元,认购本计划的A级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一、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计划,投资者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计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二、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向二级市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磐石二号计划存续期12个月,从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经管理人、托管人、计划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展期次数不超过1次;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四、计划份额的分级:该计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A级份额和B级份额。A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是指每份A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A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7%,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额为基准计算。五、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在合同存续期内的A级份额收益分配日,A级份额按照7%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优先获得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全部资产弥补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仍有亏损的,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在本计划清算时,计划资产优先偿付全部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归B级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六、投资风险控制: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5元,平仓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元。若清算时本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本金资产为限进行补足。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按以下顺序分配:1、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费;2、本计划应承担但还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3、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4、本计划财产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的计划财产属于B级份额投资者。 同日,案外人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国贸公司)作为委托人、国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PSCZSH006《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以自己合法资金柒仟万元,认购本计划的A级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一、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计划,投资者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计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二、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向二级市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磐石二号计划存续期12个月,从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经管理人、托管人、计划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展期次数不超过1次;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四、计划份额的分级:该计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A级份额和B级份额。A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是指每份A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A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7%,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额为基准计算。五、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在合同存续期内的A级份额收益分配日,A级份额按照7%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优先获得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全部资产弥补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仍有亏损的,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在本计划清算时,计划资产优先偿付全部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归B级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六、投资风险控制: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5元,平仓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元。若清算时本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本金资产为限进行补足。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按以下顺序分配:1、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费;2、本计划应承担但还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3、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4、本计划财产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的计划财产属于B级份额投资者。 2016年7月1日,中际公司作为委托人、国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PSCZSH001《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以自己合法资金贰亿零捌佰柒拾万元,认购本计划的B级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一、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计划,投资者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计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二、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向二级市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磐石二号计划存续期12个月,从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经管理人、托管人、计划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展期次数不超过1次;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四、计划份额的分级:该计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A级份额和B级份额。A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是指每份A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A级份额的年预期收益率为7%,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额为基准计算。五、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在合同存续期内的A级份额收益分配日,A级份额按照7%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优先获得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全部资产弥补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仍有亏损的,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在本计划清算时,计划资产优先偿付全部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归B级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B级份额持有人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六、投资风险控制: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5元,平仓线为本计划份额净值0.7元。若清算时本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B级份额投资者应以本金资产为限进行补足。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按以下顺序分配:1、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费;2、本计划应承担但还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3、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4、本计划财产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的计划财产属于B级份额投资者。 其后,国贸资管公司作为甲方及管理人、深圳市前海天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作为乙方及投资顾问、中际公司作为丙方及B级份额投资者,各方共同签订一份《策略伙伴合作协议》,载明以下内容:各方同意乙方可对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建议;各方约定,合作期限的有效期与该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相同;本计划设置的预警线为份额净值0.75元、平仓线为份额净值0.7元。若清算时本计划不足以支付A级份额投资者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丙方应进行补足,并对此补足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方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时,具体分配顺序如下:A.应由本计划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及税、费B.本计划应承担但还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C.A级份额投资人本金及其预期收益D.本计划财产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的计划财产属于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追加增强资金,提高乙方投资建议被采用的幅度、对A级份额投资者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方权利与《资产管理合同》一致;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017年7月3日,中际公司向国贸资管公司、国贸期货公司、国贸投资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内容载明:该司与国贸资管公司签订的4份《策略伙伴合作计划》(分别关于“磐石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磐石成长四号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对A级份额投资者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进行差额补足;国贸期货公司、国贸资管公司系上述部分资管计划的A级份额投资者;该司承诺赔偿国贸投资公司、国贸资管公司、国贸期货公司(三家公司简称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逾期收益的差额补足)。现计划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赔偿,其中一项为承诺将独立第三方克什克公司的采矿权抵(质)押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如甲方要求将该采矿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该司承诺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如有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7月11日,国贸投资公司作为甲方(受让方)、美岁公司作为乙方(转让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系“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合法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计划额(即: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500万份),以每份额人民币1.031元的价格转让予甲方,本次标的计划份额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5153726.03元,过户费按转让的每份计划份额发行面值的0.05%计算,本次过户费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同日,国贸投资公司作为甲方(受让方)、海翼国贸公司作为乙方(转让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系“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合法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计划额(即: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7000万份),以每份额人民币1.031元的价格转让予甲方,本次标的计划份额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72152164.38元,过户费按转让的每份计划份额发行面值的0.05%计算,本次过户费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同日,国贸投资公司作为甲方(受让方)、海翼租赁公司作为乙方(转让方),双方共同签订第二份《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系“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合法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计划额(即: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3000万份),以每份额人民币1.031元的价格转让予甲方,本次标的计划份额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133996876.71元,过户费按转让的每份计划份额发行面值的0.05%计算,本次过户费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017年7月25日,管理人国贸资管公司和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载明以下内容:一、项目本金及运行情况: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本金为人民币417400000元,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为2016年7月12日,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7月12日,首次清算结束日为2017年7月19日。二、项目运作期及清算期间损益情况:收入为-359293105.91元、费用为4024670.69元、利润总和为-363317776.6元。三、项目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截至2017年7月19日,资产合计47708538.54元、负债合计990852.13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6717686.41元。四、其他说明:本产品存续期应付费用990852.13元,其中管理人报酬880757.39元、托管费55047.37元、外包服务费55047.37元;A级份额委托人应得清算资金中的应收利息798.81元,该金额于银行结息或托管账户销户结息时才能划付给A级份额委托人;2017年7月19日,应支付给A级份额委托人215944463.01元,本次可划付给委托人的总额为22924426.72元,其中A级份额委托人22924426.72元。 2017年8月10日,管理人国贸资管公司和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二次清算报告》,载明以下内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本金为人民币417400000元,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为2016年7月12日,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7月12日,首次清算结束日为2017年7月19日,二次清算结束日为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8日,资产管理计划尚持有未变现的理财产品69681.3元(投资于“中欧盛世通港1号资产管理计划”),需做第三次清算,剩余资产变现后将优先支付A级份额委托人未付本金及收益,如有剩余,则归B级份额委托人所有。二次清算完成后,产品托管账户不再接收除底层资产赎回款或分红款以外的资金。2017年8月8日,应支付给A级份额委托人193020036.29元。本次可划付给委托人的总额为23324759.44元,其中A级份额委托人23324759.44元。A级份额委托人的未付本金及收益为169695276.85元,资产管理计划第三次清算时将优先弥补本资金,如有剩余,则归B级份额委托人所有。 2017年10月25日,管理人国贸资管公司和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三次清算报告》,载明以下内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资产本金为人民币417400000元,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为2016年7月12日,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7月12日,首次清算结束日为2017年7月19日,第二次清算结束日为2017年8月8日,第三次清算结束日为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第三次清算,可支付给A级份额委托人29604.6元,可支付给B级份额委托人0元。管理人确认本次清算结束该产品已完成全部资产变现,托管人在相关费用和清算款项支付后进行托管账户销户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管理人。若由此发生托管户已销户而仍有收款无法入账的情形,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017年7月19日,国证劵资产托管部出具一份《强增强减确认明细表》,载明:确认国贸投资公司分别强制调增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A500万份额、7000万份额、13000万份额;海翼融资公司强制调减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A13000万份额;海翼国贸公司强制调减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A7000万份额;美岁公司强制调减磐石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A500万份额。 2017年8月7日,中际公司向国贸资管公司、国贸期货公司、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付款计划》,确认:国贸投资公司已受让(或将受让)“磐石成长二号”中的A级份额;承诺对包括“磐石成长二号”在内的5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A级投资者及国贸投资公司履行本金及逾期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其中“磐石成长二号”差额补足情况为:“磐石成长二号”差额补足受益人是国贸投资公司,份额20500万份,预期年化收益率7%。产品发生风险后,其向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067.5万元、向产品追加增强资金645万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克什克公司为其履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采矿权抵押担保。 2017年8月30日,程名杨向国贸资管公司、国贸期货公司、国贸投资公司出具一份《确认书》,内容载明:本人程名杨(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0××××××××)确认:就中际公司因“磐石成长二号”、“磐石成长二号”、“磐石成长四号”、“咏溪一号”、“咏溪二号”5只资产管理计划及其相关产品而对贵司的付款义务,本人与中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该付款义务的确认(包括承诺、付款计划等)以中际公司的确认为准,不需本人另行确认。相关产品信息中列明包括磐石成长二号20500万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7%。 2017年10月30日,克什克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国贸投资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内容载明:其自愿为债务人中际公司完全履行与国贸投资公司签订的《差额付款合同》(关于“咏溪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差额付款合同》(编号YXEHCEFK,关于“咏溪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债务人向国贸投资公司出具的《承诺函》(2017年7月3日)、《付款计划》(2017年8月7日)、《确认书》(2017年8月30日)及上述所有文件的修改与补充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支付的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使同时有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不论是否债务人提供)或者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国贸投资公司放弃、变更或解除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或者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影响其担保责任承担;其出具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因担保而发生的争议由本担保书签发地法院管辖。 2017年11月8日,国贸投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及甲方、克什克公司作为抵押人及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编号为gmtz201710《采矿权抵押合同》,内容载明:乙方为担保中际公司(债务人)完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差额付款合同》(关于“咏溪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差额付款合同》(编号:YXEHCEFK,关于“咏溪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债务人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2017年7月3日)、《付款计划》(2017年8月7日)及上述所有文件的修改与补充项下(主合同)的全部债务,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设定抵押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为C***10107036,有效期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抵押期限为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9月25日,抵押金额为柒亿元;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乙方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同日,克什克公司作为申请人,国贸投资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中际公司作为借款人,各方共同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一份《采矿权抵押信息备案公告申请书》,载明:采矿权人克什克公司与抵押权人国贸投资公司已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mtz201710),合同明确约定以采矿权(矿产名称)克什克公司永胜矿区铜、钼、铅、锌、银矿,许可证号C***10107036作为抵押物,抵押金额柒亿元,抵押期由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9月25日,现申请备案公告以上信息。双方已在抵押合同(或其附属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抵押风险由抵押双方共同承担。抵押权人已知晓开采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等矿山可能被政策性关闭的风险,知晓双方抵押为该采矿权的一顺位抵押,自愿承担抵押风险。 其后,内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就前述采矿权抵押信息备案公告申请进行了审核、备案,并通过网络公示前述采矿权抵押登记信息。 2018年6月19日,中际公司向国贸资管公司、国贸期货公司、国贸投资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承诺对国贸资管公司、国贸期货公司、国贸投资公司履行包括“磐石成长二号”在内的5只资产管理产品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截至2018年6月19日,其已经支付40290236.76元。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剩余未付的具体金额如下表: 产品名称债权人预期收益率剩余本金剩余预期收益(暂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应计 算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 磐石成长二号国贸投资公司77671206.641209989.23 磐石成长三号国贸期货公司7(744474.05 磐石成长四号国贸资管公司74491628.11 思源一号(投 向咏溪一号)国贸投资公司6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