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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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青华印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辽宁源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