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园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4133号

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园支行,住***。

负责人:吕兆迪,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园支行与被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园支行以被告经诉前调已还清贷款为由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9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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