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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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 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86民初167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房国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赵琳,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新桥小区东山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48726A。 法定代表人:侯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烟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004935049195.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烟台市芝罘区,系烟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住院后复查费、治疗费、后续取钢板治疗费、鉴定费、工资共计162789.13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7363.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栖霞杨础至海阳徐家店的省改造维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将地处蛇窝泊镇柳口村水果批发市场北的“过路桥”及中榆疃村村前的“过路桥”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承诺支付给原告***一天150元的劳务费;2019年5月1日原告在桥取钢模板时从桥上摔下,当时由工地的工友将原告***送往蛇窝泊镇文口整骨医院,因病情严重,文口整骨医院建议转到栖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肋骨九根断裂,治疗18天后出院,但因损伤严重,造成原告极大的生活不便。在原告治疗期间。第一被告***仅支付了7363.48元的医疗费,其它费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综上所述,原告在从事第一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住院后复查费、治疗费、后续取钢板治疗费、鉴定费、工资,共计110000元,该款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应付款项支付至***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蛇窝泊分理处,账户:62×××15)。 二、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二被告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起诉标的162789.13元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时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处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烟台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