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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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启东市荣泰机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启东市荣泰机电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3766951.71元(计算至2019年2月11日),及此债务自2019年2月12日至实际还款日以本金359580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和尚欠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启东市的房屋)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市荣泰机电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3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