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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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540828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0元,由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847元,***负担41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