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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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8759号 原告:遵义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福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1475C。 法定代表人:吴祖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 原告遵义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遵义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遵义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