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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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607.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被上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