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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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75460元,利息16008.23元,合计191468.23元; 二、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2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29元,原告负担1023元。保全费18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