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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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开发区支行 河北三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天镇县永胜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645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