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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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楚雄州珩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永仁县永定镇撒家湾永仁珩宇新天地第二幢第一单元负二层031、032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