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初276号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住***。

负责人:王硕,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昆,该公司经理。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继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与被告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上述通知书中规定的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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