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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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1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8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11元,由***负担962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