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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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66.66元以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透支利息4918.95元、违约金等应收费用9915.76元及2020年7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的复利(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为此次诉讼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