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苏丹阳农商银行营业部开立的3211××××7773账户内的存款4980784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已在(2020)浙0381财保623号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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