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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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南部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7432.04元、护理费20800元、误工费267.9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共计12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 二、原告***的医疗费34685.06元(52570.66元-自费药品7885.6元-交强险10000元)、误工费9497.86元(9765.82元-交强险26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营养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9100元,共计58702.92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对***赔偿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直接向原告***赔偿; 三、自费药品费7885.6元(52570.66元×15%)、鉴定费4400元,共计12285.6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四、上述一、二、三项相加后,扣减被告人财保成都市公司已支付的重新鉴定费1800元和34000元、***支付的11972.75元(6852.75元+512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142902.92元(120000元+58702.92元-34000元-重新鉴定费180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312.85元(12285.6元-11972.75元),以上赔偿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