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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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皓瀚支付保险金66,964元; 三、驳回姚皓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合计2,3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