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26637.38元(可汇入***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卡号为62×××3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174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已与其垫付款相抵销,无需另外履行),原告***负担1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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