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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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安县宏昌塑料厂 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各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县宏昌塑料厂、***偿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6875‰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和自2019年3月30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89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文安县宏昌塑料厂、***追偿。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文安县宏昌塑料厂、***、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经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