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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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办理前述第一款中合同编号为夏170224434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网签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四、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退还购房款4610933元;六、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解除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170224434)及其附件、附录; 三、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7046.65元;五、驳回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25209元由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83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5元,由武汉东湖科技创业农庄有限公司负担8696元、***负担17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