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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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 献县城东永红玛钢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823720.59元(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率8.4825%计算,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对被告***、***以其名下抵押房产按照法律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3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