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航天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二者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上述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33452.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9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4.5元。原告***承担349.5元,被告***、被告***承担3145元。本案鉴定费273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73.6元,被告***、被告***承担2462.4元。被告***、***在上述款项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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