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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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合同约定的违约利息、逾期利息等,截至2020年9月23日的利息为53698元,此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彩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市彩发木材有限公司、遵化市鑫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不动产证书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石家庄市长安区x等2处[不动产证书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石家庄市长安区x等2处[不动产证书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93元,由被告***、***、***、河北彩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市彩发木材有限公司、遵化市鑫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