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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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青岛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106.7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24606.7元。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二、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182.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鉴定费780元,以上合计18742.66元。第三项即: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赔偿款16000元(该款由本院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返还被告***)。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742.66元。 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