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城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宜城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其生产车间内部南边的一套造粒机生产线及室外烟气处理、抽水机设备(具体设备以现场清点的实物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宜城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位于其生产车间内部的一台地磅,查封期限为壹年。 上述查封设备,现状查封,交由被申请人宜城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保管;查封期间可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互易、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处置该被查封设备,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隐匿、损毁、拆卸等行为和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133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