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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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02474.9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16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计3227元,由***负担132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19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