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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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保险赔偿金998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1081元,***、***负担8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36元,被上诉人***、***负担816元。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先由上诉人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