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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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都江堰市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 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欠款为164897.74元。 二、被告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款164897.7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都江堰市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462元,保全费272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合计12182元,由被告四川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91元,原告都江堰市钢方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4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