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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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316488.82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5日利息7753.13元、逾期罚息199.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0年8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316488.8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表内欠息7753.13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基础上上浮20%再上浮30%计算。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6330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的房屋折价、变卖方式变现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1.58元,减半收取3130.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