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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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130258.33元、罚息112157.50元、复利1460.94元; 二、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130258.3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917%计算)及违约金10万元,但前述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不超过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日止的总额为限; 二、被告***、***、***、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1178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登记对被告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3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931.63元,由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