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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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宏立至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容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汇票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上限)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容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重庆宏立至信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宏华唯实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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