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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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来正源大药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14812.80元、残疾赔偿金85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16384.8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宝坻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4014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900元,以上共计51743.92元。 以上判决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