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和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及《车辆销售协议》已经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租赁车辆(车牌号粤B×××**,第六代凯美瑞2.0AT精英)返还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租金人民币10083.7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水径分公司负担7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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