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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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565.9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28500.45元; 四、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82366.8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2.9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331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4121.9元。上述款项由各当事人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