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