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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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青岛金龙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