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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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87890.8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为58771.21元,罚息和复利为2054.19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再上浮50%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后街54号901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