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南昌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特发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特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8098.14元及利息(以1188098.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至,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南昌特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44元,由被告南昌特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剩余13444元由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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