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33478.89元及利息(至2020年5月15日的利息20865.46元,罚息304.14元,复利378.78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8.4525%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20865.46元为基数,按照8.4525%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粤(XX)佛高不动产证明第XXX号]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元,财产保全费4344元,合计1006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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