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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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5262元。 二、被告苏州荣雪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74428.25元[(754642.50-115262)*50%-4526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3元由原告***负担1036元,被告***负担1037。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